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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靖宇将军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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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2025-12-22 15:45:25 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杨靖宇将军纪念馆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特设立“杨靖宇将军纪念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咨询、审议和建议机构。

第三条:本馆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促进学术创新,加快学术发展,为纪念馆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办公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学术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六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本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审议纪念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指导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开展,对各类学术科研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三)指导出版本馆学术刊物;  

(四)对本馆重要展览项目的策划、设计与制作进行学术鉴定、把关;  

(五)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咨询;  

(六)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九条:义务  

(一)认真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对有关科研业务工作进行审定、评议。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并呈送给学术委员会主任,主任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申请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馆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经馆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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